企业破产的程序是什么
作者:企业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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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17 08:03:42
标签:企业破产的程序是啥
企业破产程序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实施的法定流程,核心包含破产申请与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和解/清算三大路径及最终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的程序是啥?其实质是通过法律机制对资不抵债企业进行债务清理和资产分配,旨在公平保护债权人权益并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整个过程需严格遵循法院主导、债权人参与的原则。
企业破产的程序是什么
当一家企业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时,破产程序便成为依法解决债务问题、厘清各方权益的关键法律途径。许多企业经营者在面对危机时,常会疑惑"企业破产的程序是啥",这实际上是一套环环相扣的法定流程。我国《企业破产法》构建了以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为三大支柱的破产程序体系,整个流程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保护。 破产程序的启动要件与申请主体 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必须满足法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即可启动破产程序。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即企业自身)、债权人以及在企业解散但未清算或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时,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债务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材料。债权人提出申请时,则需要提供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与数额、债权有无担保等证明材料。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还具有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的法定职权。 法院受理与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对于债权人提出的申请,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管理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等。这些措施旨在保全债务人财产,确保所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公平对待。 管理人的指定与职责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角色,由人民法院指定,依法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管理人执行职务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债权申报与审核确认 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债权人能否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获得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对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议事机构,是破产程序中表达债权人意志、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平台。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破产重整程序详解 破产重整是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企业摆脱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重整程序为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了重生的机会。 重整程序的启动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由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重整计划草案需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破产和解制度的运用 破产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的法律制度。和解程序为债务人提供了避免破产清算的机会,同时也能使债权人获得比破产清算更有利的清偿结果。 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一般包括: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等。如债务人要求减少债务的,还应写明请求减少的数额或比例。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清算的实施步骤 破产清算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传统的处理方式,指宣告企业破产以后,由管理人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的程序。当企业无法通过重整或和解获得重生时,清算成为最终选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法律规定的事项。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破产程序的终结与法律后果 破产程序在下列情形下终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破产程序中未能受偿的债权,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但是,自破产程序依照法律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跨境破产的法律适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境破产案件日益增多。我国《企业破产法》对跨境破产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依照该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跨境破产合作持开放态度,同时也维护了国家司法主权和境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跨境破产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国际条约、互惠原则以及国内法律的规定,确保破产程序的有效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 破产程序中的法律责任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管理人未依照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法律责任的规定,确保了破产程序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破产程序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在破产程序中,还会遇到一些特殊问题需要特别处理。例如,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进行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对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这些行为无效。 此外,对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这些特殊规定旨在维护破产财产的完整性,确保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 破产程序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也在不断优化和创新。近年来,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加快推进,破产法庭在各地相继设立,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水平不断提升。预重整制度的探索、简化破产程序的适用、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等,都体现了破产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未来,企业破产程序将更加注重挽救有价值的困境企业,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也将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和透明度。同时,跨境破产合作将进一步加强,为跨国企业的破产处理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这些发展趋势将促进我国破产法律体系更加成熟完善,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通过以上对企业破产程序的全面解析,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法律过程。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债权人,了解破产程序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流程,都有助于在面临企业困境时做出更加理性的决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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