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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定义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由中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类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其经营管理由合资双方共同参与。 基本特征 合资企业最显著的特征是股权式合营结构,外方出资比例通常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企业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重大决策需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在财务方面实行独立核算,税收政策适用中国涉外税收法律法规。 设立条件 设立合资企业需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要求,不得进入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需保持法定比例,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两成。所有合资协议需经商务部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方可生效。 经济作用 这类企业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同时创造大量就业岗位,增加外汇收入,推动对外贸易发展,成为连接国内国际市场的重要桥梁。法律架构特征
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企业形式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在治理结构方面,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委派。董事长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可由中方或外方人员担任。值得注意的是,合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这与内资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显著差异。 资本构成规则 在出资方式上,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以及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外方投资者投入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三项关键条件:为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作价不得高于同类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对于无形资产出资,需要具备能显著改进产品性能、提高生产效率或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等优势。 审批监管体系 设立程序包括项目核准、合同章程审批和登记注册三个阶段。投资总额在三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限制类项目和超过三亿美元的项目需报国家商务部审批。审批机关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损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造成环境污染以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企业领取批准证书后需在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经营管理机制 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可以是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在经营管理方面,企业有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自行筹措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但涉及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财务会计制度,采用国际通行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 税收政策待遇 合资企业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但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可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 土地使用规定 合资企业所需场地,应向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费标准根据地理环境条件、土地用途和基础设施配套程度等因素确定。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项目,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减免土地使用费。 争议解决途径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时,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协商调解不成,可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各方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终止清算程序 合资企业因合营期满、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解散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企业解散应成立清算委员会,由董事代表、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代表组成。清算委员会应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结束后,清算委员会应提出清算报告,经董事会确认后报审批机构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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