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概念界定
企业股,在特定经济体制框架下,是指企业通过内部积累或特定分配方式形成的、其所有权归属于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拥有的一种股权形态。这种股权不直接量化到具体的个人名下,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代表企业职工对企业部分净资产所享有的权益。它不同于由外部投资者持有的社会公众股,也不同于由国家授权机构代表持有的国家股,其核心特征在于股权的集体属性与企业内部的封闭性。
历史形成背景企业股的出现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密切相关。在当时“两权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思路下,部分企业在试行承包制、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将一部分利润留存或资产增值部分不进行分配,而是划拨出来,明确其为企业自身拥有的股份。这一做法旨在探索一种既能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又能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的新型产权组织形式,是特定历史阶段产权制度创新的产物。
主要权属特征企业股的持有主体是法人企业本身,但其最终权益归属于该企业的全体在职职工集体。这部分股份通常不上市流通,其管理和处分权往往由职工代表大会或类似机构行使,所获得的股息红利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补充养老保险或再投资。这种安排试图将职工利益与企业长远发展更紧密地捆绑,但其模糊的产权边界也带来了“所有者缺位”等问题,即看似人人有份,实则缺乏明确、具体的个人责任与权利主体。
现实演变与现状随着九十年代后期《公司法》的颁布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成为企业改革的核心要求。企业股因其产权主体虚置、与公司法人财产独立原则存在潜在冲突等法律与实践困境,其存续空间受到严格限制。早期设立的企业股,多数在后续的规范化改制中通过配售给职工、转让、回购或转为其他形式的集体股等方式进行了清理。在当前主流的公司股权结构中,典型意义上的“企业股”已非常罕见,更多是作为一段特殊的企业产权改革历史被研究和讨论。
概念内涵的深度解析
企业股,作为一个具有鲜明时代印记的经济术语,其内涵远非简单的“企业持有的股份”所能概括。它特指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主要是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阶段,由企业自身支配、其终极所有权被界定为本企业全体职工共同所有的那部分股权。这部分资产通常来源于国家拨款或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之外,由企业留利投资形成或资产评估增值中划归企业所有的部分。其设计初衷,是试图在企业内部构建一个既能体现职工集体劳动成果,又能激励职工关心企业长期发展的产权激励机制,是对传统全民所有制下“大锅饭”模式的一种突破性尝试。然而,其产权关系呈现出一种“集体共有”但“个人无权”的复杂状态,即职工作为集体一员享有潜在收益,但无法像持有个人股那样自由转让、继承或行使独立的股东权利,这种模糊性成为其后续发展的根本性制约。
生成路径与历史沿革探微企业股的生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初期“放权让利”的脉络逐步显现。早期的雏形可追溯至企业基金制度以及利润留成办法,企业开始拥有部分可自主支配的资金。到了八十年代中期,随着股份制被正式确定为改革方向之一,部分先行先试的企业在制定改制方案时,创造了“企业股”这一形式。例如,在一些早期上市的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明确设置了“企业股”或“职工集体股”科目。这一做法在当时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争论,支持者认为它是劳动者集体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体现,有助于形成“劳者有其股”的共享经济模式;反对者则尖锐地指出,企业持有自身的股份违背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可能导致资产虚化,且其模糊的产权安排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随着一九九四年《公司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情形,实质上否定了企业长期持有自身股份的普遍合法性,企业股的法律基础受到严重冲击。
产权结构的独特性与内在矛盾企业股最核心的独特性在于其产权架构。它试图在传统的国家所有权和新兴的个人所有权之间,开辟一个“集体产权”的中间地带。其权利行使机制通常设计为: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构,选举产生资产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代表全体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参与企业利润分配、重大决策投票等。收益的使用方向也多有限制,侧重于改善职工集体福利、设立奖励基金或用于生产性再投资。然而,这种设计在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深刻矛盾。首先是“委托-代理”问题突出,职工代表大会作为非常设机构,难以对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督,容易导致资产实际被企业管理层控制。其次是“搭便车”现象普遍,由于权益不直接量化到个人,职工个体对企业股资产的关切度远低于其个人持有的股份。再者,随着职工流动(如调入、调离、退休、辞退),其对企业股的权益如何界定和转移成为极其棘手的难题,往往引发内部矛盾。
与相近股权形态的辨析为避免概念混淆,有必要将企业股与几种相似的股权形态进行区分。首先是与社会法人股的区别:社会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其产权主体是清晰的外部法人实体;而企业股的持有主体是本企业,属于“自己持有自己”,产权关系具有内部性和模糊性。其次是与职工个人股的区别:职工个人股是企业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购买的本公司股份,产权清晰归属于职工个人,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企业股则属于集体产权,职工个人不直接拥有对应的份额。再次是与现今员工持股计划(ESOP)中的信托持股或持股平台持股相比:后者虽然也体现集体性,但通常以信托或有限合伙企业等现代法律形式为载体,每个员工的权益份额是明确量化和记载的,具有更强的个人产权属性与流动性安排,这与企业股的模糊共有有本质不同。
实践困境与规范化转轨企业股在实践中的困境最终促使了其走向规范化的转轨。其存续主要面临三大挑战:法律合规性挑战,与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和资本维持原则的冲突使其难以在现代公司法律框架下长久存身;管理有效性挑战,集体产权下的治理失效和激励不足问题难以克服;资产流动性挑战,非上市交易特性使其资本价值无法通过市场发现,也难以作为融资工具。因此,自九十年代末期开始,在国家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的政策指引下,绝大多数存续的企业股都经历了清理和转化。常见的处置方式包括:经批准后按一定比例配售给企业在职职工,转化为职工个人股;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所得资金用于安置职工或补充企业发展资金;由企业发起人股东或新投资者出资回购并注销等。这一过程虽然复杂,但总体上符合产权明晰化的改革方向。
历史镜鉴与当代启示回顾企业股的兴衰,它为当下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员工激励制度设计提供了宝贵的历史镜鉴。其探索体现了改革者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试图创新企业所有制形式的勇气,其蕴含的“共享发展成果”理念在今天依然具有价值。然而,它也深刻揭示了,任何产权制度设计都必须建立在权责清晰、法律保障的基础上,模糊的集体产权难以适应市场化、法治化的经济运行要求。当代的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计划等,正是在吸取了类似企业股这类历史经验教训后,运用更加规范的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力求在激发员工积极性与维护公司治理有效性之间找到平衡。因此,企业股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其价值不仅在于其本身,更在于它为后续改革所提供的实践参照与理论反思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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